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转让 -和记娱乐app
本次转让标的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原国有使用权权证号:马国用(2)第82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5905.71
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200mw太阳能垂直一体化项目单晶、多晶及切片厂房(建筑面积为18921.4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2017-08-28】至【2017-10-20】止)
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合肥市屯溪路239号富广大厦17楼)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到账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17:00,不计息)。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三项材料须提供原件,审查后归还);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符合意向受让方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受让文件;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审查后归还);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缴纳竞买保证金(不计息)。意向受让方zui终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5、本公告“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6、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为保护转让方及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杜jue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即视为对本次交易事项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标的全部情况。非因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受让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网络动态报价中,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产权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9、本次产权转让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转让价款。
该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zui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我中心指定金马甲网站()为本次网络动态报价平台,依照《网络动态报价指引》(见附件)和《网络动态报价须知》(见附件)组织竞价。 本次网络动态报价分为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两个阶段。 1、报名登记时间: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9月22日止。 2、自由报价期间: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9月25日9:30时止。 3、限时报价期间:2017年9月25日9:30开始。
1、本次转让标的由转让方于2017年4月28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竞得,且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马执字第00025-3号)已于2017年7月5日送达至该公司,执行裁定书中明确裁定本次转让标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公开挂牌时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方承诺挂牌结束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本次转让标的中地上在建工程分为两部分,经评估(测绘)在建工程面积为25914.44平方米,其中一处在建工程(6993.10平方米)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7月31日,评估对象在建工程已处于停建状态,现场施工方及监理方早已撤离,在建工程现状完工进度已无法得到施工方及监理方的确认,本次评估完工进度参照现场勘查时的状态予以确认。故本次评估的完工进度与实际完工进度可能存在差异; 4、根据马鞍山市经开区产业布局及规划,本次转让标的工业用地用途为加工制造业,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外币; 5、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所在地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关于标的过户的要求和其他条件,自行判断是否受让标的;如受让后标的无法办理权证过户变更等手续,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6、标的权证过户变更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办理;办理标的权证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按国家相应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7、标的具体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赴现场勘查确认,标的交付时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受让后即视为已实际勘查且不得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1、安徽悦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悦达评报字【2017】第0091号) 2、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马执字第00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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