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马鞍山市洛可服饰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6,我局对你公司非法地建设服饰加工厂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6月,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石桥镇马桥供电所西侧(原马桥种子站地块)建设服饰加工厂,实际占用土地4500.56㎡。至2014年12月,你公司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成1栋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1365.84㎡)、1栋二层砖混综合办公楼(建筑面积444㎡)、1处钢瓦简易停车棚(建筑面积265.86㎡)、1间门卫室(建筑面积32.7㎡)、1间厕所(建筑面积41.58㎡)。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经实地勘测,你公司占用土地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4500.56㎡(均为工业用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4500.56㎡。该项目用地不符合当涂县石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不占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
3、当涂县大地勘测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违法用地宗地测量资料(编号:2022-w0004);
4、当涂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5、当涂县石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局部)图;
我局已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皖国土资﹝2014﹞192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500.56㎡土地,交由当涂县农业农村局管理;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栋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1365.84㎡)、1栋二层砖混综合办公楼(建筑面积444㎡)、1处钢瓦简易停车棚(建筑面积265.86㎡)、1间门卫室(建筑面积32.7㎡)、1间厕所(建筑面积41.58㎡)。
3、对非法占用的4500.56㎡土地,按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2502.80元(大写:贰万贰仟伍佰零贰圆捌角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当涂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当涂支行,帐号: 6 ,备注:石桥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土地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diyi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涂县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当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土地违法案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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