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两免六减半” (1)对设在马鞍山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马鞍山市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马鞍山市的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现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马鞍山市的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允许其按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以“五免五减半”。 ·在马鞍山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将经营所得利润再用于投资时,经营期超过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 ·在马鞍山市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在马鞍山市的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马鞍山市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在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经批准,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 ·马鞍山市在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制定了《马鞍山市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根据不同项目对外来投资者予以奖励。主要包括: ⑴ 产业结构调整奖 外来投资符合国家和省、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的, 按以下计奖: ——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包括本数,以下条款同),不足2000万元的, 奖励人民币5万元; ——投资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 奖励人民币15万元; ——投资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不足4000万元的, 奖励人民币25万元; ——投资合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奖励人民币35万元; ——投资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奖励人民币50万元; ——投资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 奖励金额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决定。 ⑵ 管理示范奖 外来投资合人民币l000万元以上,又属世界500强企业或行业中国际领先企业、著名品牌产品企业、 国内著名企业、 国内上市公司, 且对我市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起明显示范带动的,按以下计奖: —— 属世界500强企业, 奖励人民币50万元; —— 属行业中国际领先企业,奖励人民币40万元; —— 属著名品牌产品企业或国内著名企业,奖励人民币30万元; —— 属国内上市公司,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符合以上多项计奖标准的,按其蕞高额计奖项计奖,不多项计奖。 ⑶ 科技引导奖 外来企业投资高科技领域,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按以下计奖: —— 投资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 投资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 —— 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4)就业安置奖 根据劳动合同和实际安置就业三年以上进行核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一名给予3000元人民币奖励;安置残疾人一名给予6000元人民币奖励,福利企业除外。 (5)技术创新奖 在高新技术或先进技术、新产品、国家火炬计划项目产品等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获国家、省(部)认定的,本着每项成果在本市不重复计奖的原则,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奖: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奖励人民币70万元; 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重点新产品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不足8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 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 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奖励人民币30万元; 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 奖励人民币40万元。 ——省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l0万元;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6)出口创汇奖 按当年出口收汇实绩每美元奖励4厘人民币计奖;超上年出口收汇实绩的部分,按每增加1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钱计奖。 (7)重大贡献奖 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解决再就业百人以上或产品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关联经济效应,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授予重大贡献奖。除授予荣誉称号外, 并根据贡献实绩,给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奖励。 注:产业结构调整奖、管理示范奖、科技引导奖, 在企业建成投产后兑现。 就业安置奖、技术创新奖、出口创汇奖,根据实现情况及时兑现。 重大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每年评定一次。 (8)根据外来投资的产业、项目、规模、期限,可在以下范围内,议定对外来企业或具体项目的优惠: —— 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按照国有土地资本运营有关规定,除出让外,可采取租赁、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所需水、 电、气、交通、 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外部建设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负责; 内部相应配套部分,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出资建设,优惠出租。 —— 引资方可以建设标准厂房,以优惠价出租、出售供外来企业使用,也可由外来企业先租后买或由引资方折价参股。 —— 外来企业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建设期内风险投资贷款,由市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两年内的全额贴息。 —— 外来企业投资绿色产业、净化产业等环保相关产业项目,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可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投资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人民币5万元扶持; 投资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人民币20万元扶持; 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30万元扶持。 (9)对外来企业的研发、技改、员工培训等活动,依照下列规定补贴: ——外来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的研发项目,实施后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形成产业基地有重大作用的,对项目研发直接费用,给予30%补助。 ——外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 能牵动我市经济增长,其项目贷款,由市财政给予以下贴息: 贷款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贴息一年; 贷款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0%贴息一年半; 贷款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贴息两年。 以上贷款期限或项目建设期限不足规定贴息年限的,按实际期限予以贴息。 ——外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获得出口产品应退税款,其占用的流动资金由市财政给予相应的贴息。 ——外来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转产等特定事由产生污染源,能及时治理并取得实效,投入500万元以上的, 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外来企业参加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员工培训、高级管理人员外派考察、经贸洽谈会摊位费开支等,按实际发生直接费用的50%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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