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马鞍山日报》以《省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典型案例公布——马鞍山法院一案例入选》为题,报道了省高院发布安徽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第二批十大典型案例,马鞍山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的胡某申请执行安徽省含山县林头某铸件厂劳动争议一案成功入选。
省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典型案例公布——马鞍山法院一案例入选
近日,省高院发布安徽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第二批十大典型案例,马鞍山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的胡某申请执行安徽省含山县林头某铸件厂劳动争议一案成功入选。含山县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中,充分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拓展无法变价财产处置路径,利用第三人管理财产收益,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实现了三方当事人互利共赢。
含山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确认,含山县林头某铸件厂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胡某工伤赔偿款21万余元。裁决生效后,该厂未履行义务,胡某于2016年5月向含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含山县林头某铸件厂名下一处厂房,但该厂房未办理权属登记,无法进行价格评估。又因该厂经营不善已停产,负责人下落不明,无法与申请执行人胡某共同申请进行评估,导致该厂房无法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变价。2016年8月31日,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022年1月,申请执行人胡某向执行法院反映,第三人盛某在案涉厂房内从事生产、仓储经营活动。经核实确认后,执行法院决定恢复执行。执行法官经分析认为该厂房虽无法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实现变价,但厂房仍然具有使用收益价值。2022年6月15日,执行法院向第三人盛某送达解除其对该厂房的占有关系,拟对该厂房进行强制管理的通知。第三人盛某为继续生产经营,提出先期支付该厂房一年使用费3万元,部分清偿该厂对胡某的债务,期满后若继续占有该厂房,则再行支付使用费,申请执行人胡某表示同意。执行法官结合案情,依照《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据悉,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法或者不宜变价的执行困境,不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权利。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充分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强制管理制度具体适用程序详加规定的情况下,将管理主体扩大为第三人,妥善认定申请执行人和财产实际占有人的协商方案,将无法变价的财产交由第三人管理,用财产管理收益来清偿被执行人债务,有效拓展了现行法律下无法变价财产的执行路径。此举不仅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实现了被执行人财产的物尽其用,还避免了因解除占有关系给实际经营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境,实现了三方当事人互利共赢。
原标题:《【媒体速递】《马鞍山日报》——马鞍山法院一案例入选省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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