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出台34条奖补政策,涵盖绿色农产品、龙头企业、粮油、生产基地等等方方面面,下面就来详细看看。
1.支持产业特色镇发展。根据农业资源禀赋、特色产业发展规模、一二三产融合及党委政府重视程度等,在全市遴选10个镇作为市级农业产业特色镇培育。依据主导产业发展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品牌创建、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六次产业融合及产业强镇和“一村一品”创建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前3名的,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特色镇,每个镇奖补50万元。对当年创建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的,给予奖补10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示范镇(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推进优质粮油、设施蔬菜、高效经济林(水果、茶叶)示范基地建设。按照主体实力强、经营规模大、生产水平高、产品品牌优、当年基础设施投入大、绿色防控好、示范带动强的标准,对连片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优质粮油生产基地,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择优扶持10个的生产基地,前5名的示范基地,每个补助20万元;后5名的,每个补助10万元。
对连片200亩以上设施蔬菜生产基地,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择优扶持5个,每个补助20万元。对新建100亩以上设施蔬菜生产基地,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择优扶持5个,每个补助10万元。
对连片300亩以上的高效经济林(水果、茶叶)生产基地,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择优扶持5个,每个补助20万元。对新建200亩以上高效经济林(水果、茶叶)生产基地,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择优扶持5个,每个补助10万元。
3.支持“金稻渔”特色产业工程建设。按另行制定的方案执行。
4.创建部省级标准化示范基地(园、场)及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对当年创建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部级、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省级蔬菜、水果、水产、畜禽等主导产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园、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通过复审的减半奖励。
对当年创建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复审的减半奖励。
5.扶持新上项目。对当年纳入市农业重点调度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不含投入)的,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zui高不超过100万元。
6.实施“五个一批”工程。对当年纳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五个一批”工程重点调度的强县(区)、强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含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农产品加工园区(含农产品加工聚集区)两类园区基础设施、招商引资、农产品加工产值、品牌创建、科技创新等工作分类进行综合评价,对两类园区评价排名前2名的,分别给予奖励40万元、3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重点培育的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品牌,并完成省调度任务要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
7.扶持规上企业。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当年农产品加工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15%以上、25%以上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新纳入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8.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对当年创建为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创建为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甲级队”、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复审的减半奖励。对新获国家林草局批准的国家级、省林业局批准的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9.开办农产品专营店。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四市市中心繁华路段开办马鞍山特色农产品专营店(专营柜台、销售专区)或在上述四市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马鞍山特色农产品批发专营店,经营时间1年以上,经营面积200㎡以上,完成下达销售额、展销品种、推介宣传投入相关任务指标的,采取竞争择优方式在每个城市择优扶持1家予以奖补。对开办专营店(专营柜台、销售专区)的,按年租赁费的30%补贴,zui高不超过60万元;对开办批发专营店的,按年租赁费的20%补贴,zui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城市,优先扶持开办专营店(专营柜台、销售专区)。
10.发展粮食市场营销。对当年择优认定的“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示范店或经销点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30万元;当年认定的“主食厨房”企业直营连锁店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3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好粮油”、“安徽好粮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1.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装备设施建设。对当年投资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运输设备2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zui高不超过50万元。
12.支持休闲农业重点片区建设。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休闲农业重点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旅游发展等六大要素,对当涂大青山及江心洲、和县鸡笼山、含山太湖山及昭关—褒禅山、博望区石臼湖—横山、花山濮塘、雨山陈家圩等休闲农业片区建设实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排名前3位的,分别给予奖励60万元、40万元、30万元。
13.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推广集现代农业、休闲旅游为一体的乡村综合发展模式,以旅游助推农业发展、促进三产融合。围绕年接待游客人次、基础设施建设等要素,对田园综合体项目实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排名前3位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
14.创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园。对当年创建经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5.承办中国农民丰收节。对当年申请并承办全市中国农民丰收节活动的,给予30万元补助。
16.扩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扶持核心保护区建设,择优选择5家龙头企业,建设1000亩以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生产核心保护区,实施标准化管理和新技术集成推广,每家奖补5万元。鼓励企业广泛用标,对大米加工及蔬菜、水产品生产企业,使用本地“农产品地理标志”销售大米200吨以上、蔬菜100吨以上、水产品10吨以上,每家奖补5万元。
17.开展农业品牌宣传创建。扶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推介,对在国家、省级媒体等平台宣传的,给予宣传费总额10%补贴,每家补贴不超过30万元。对在中央、省级主要媒体上连续进行农产品广告宣传的农业企业,当年广告费用在50万元以上,按广告费用的10%给予奖励,zui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参加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农交会、博览会且获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参加国家林草局、省林业局组织的交易会(展销会、花博会)且获金奖、银奖、铜奖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每个获奖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此项政策在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18.支持农业“三品一标”创建。对当年新获得农业农村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组织,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农业农村厅1个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农业农村部1个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再奖励0.5万元,每个企业奖补zui高限额分别为5万元、6万元;有机农产品认证奖补标准参照绿色食品奖补标准;农产品“三品一标”再认证的,按新认定标准减半奖补。
19.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凡当年注册国家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并上传生产经营信息、每次销售产品时均附加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码证明的,每家企业补助1万元,择优扶持50家;凡当年生产经营档案完备,每次销售初级农产品时(限蔬菜瓜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均附加食用农产品电子合格证的,每家企业补助0.5万元;附加食用农产品纸质合格证的,每家企业补助0.2万元,择优扶持若干家。上述两项不叠加补助。
20.建设种业(种苗)良种场。对当年经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良种场(保种场、现代种业示范场),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通过复审的,减半奖励。择优扶持3个年产5000万株以上智能化全天候育苗工厂,每个奖励20万元。
21.鼓励种业科技创新。对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本地种业企业或科研机构,每个品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农业农村部新登记或获得新品种权保护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本地种业企业或科研机构,每个品种奖励5万元。
22.鼓励农业产学研合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市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模式等试验示范。与沪苏浙有关高等院校积极开展教学研合作,举办高素质农民培育高级研修班,对我市农业方面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培训。每年安排补助100万元。
23.支持秸秆“五化”综合利用。择优建设4处面积不低于500亩的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片,每处补助3万元;在落实省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政策的同时,年利用秸秆达5000吨以上的企业(不包括秸秆直燃发电企业),补助5万元;对当年新建秸秆标准化收储点,钢架结构顶棚覆盖面积不低于800㎡,收储容量不少于1千吨,配备地磅及必要的秸秆收集、装卸等相应机械设备的,按照1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继续实施“金秸秆工程”,对收储的秸秆按照20元/吨给予补助;对上年开工次年建成的大中型沼气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项目县一次性奖补150万元。
24.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对当年新建且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4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60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6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2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建设并使用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5.对年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的种猪场或自繁自养规模养猪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26.对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7.对年出栏本地品种生猪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8.对当年新建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9.承接省规定品种。种植业:水稻、小麦、油菜、棉花、玉米、大豆、花生、芝麻和马铃薯,以及常规稻、杂交稻和小麦制种;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林业:公益林、商品林,各级财政给予80—100%保费补贴。
30.培育地方特色品种。大棚蔬菜、露天蔬菜、茶叶、大棚草莓、大棚葡萄、生姜、螃蟹、淡水养殖、中药材、大棚育秧、山羊、露地水生蔬菜和农用机械,市、县区财政给予60%—80%保费补贴。
31.扶持援藏蔬菜标准化基地建设。鼓励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到西藏投资和经营蔬菜产业,面积不少于100亩,按设施投资额不超过30%给予一次性奖补,zui高补助资金30万元。
32.扶持中草药示范基地。择优扶持2个300亩以上中草药示范基地,每个基地奖励10万元。
33.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对村级益农信息社建设比例达到80%以上的县区,再建设益农信息社按每个2000元予以奖补。择优建设5个农业物联网示范点,每点按照投资额的30%予以奖补,zui高不超过10万元。
34.“平安农机”示范创建。对当年获得市命名“平安农机”示范镇、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2万元。
35.优先项。在本市区域内,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创业就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的农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6.否决项。不符合相关规划、环保、安全等规定,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一票否决。建设类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30%。
37.同一奖补对象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扶持政策条件时,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8.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出台的扶持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今后根据国家和省产业发展导向,适时对本政策进行修订维护。
39.本政策第10条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29、30条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2、8、17条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其他条款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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