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招商组〔2021〕1 号 马鞍山市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的 指导意见 为提高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效,促进产业集聚,根据市委 九届十三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加快建设产业集群(基地)的 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导意见所扶持的招商引资项目,需在我市实际 运营。 (二)所扶持的招商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 要求,符合我市(1 3 n)产业导向以及各载体对项目投资强 度、税收贡献等相关规定。 二、扶持标准 扶持奖励与企业贡献相挂钩,原则上总量zui高不突破其十 年内对我市财力贡献总额的 60%。对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三、扶持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1.对新购地投资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可给予其固定资产 (含、厂房、附属设施等)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扶持。 2.新购设备的,原则上可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 15%的 扶持。 (二)设备搬迁补贴 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大的的异地搬迁项目,可给予 一定的搬迁补贴。 (三)土地厂房支持 1.对在产业集聚区内需要独立选址的各载体主导产业项 目,给予土地等要素倾斜,优先提供项目用地保障。 2.对需要租赁厂房或场所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的租金减 免或补贴,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3.对需要购买政府持有厂房或场所的项目,原则上可按 评估价格确定房款。 4.对确需代建厂房或场所的项目,可由载体根据项目需 要出资代建,并通过合同约定由投资方在一定年限内回购。 5.对于新一代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厂 房装修补贴,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原则上不超过 1500 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原则上不超过 800 元。食品和 生物医药等类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综合贡献奖励 对新设项目,根据落户后企业的产销规模、财政贡献、 技术进步、产业带动等,确定企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 可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地方 财政贡献的额度,一般性项目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重大项目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 (五)金融扶持 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上企业,优先推荐新型银 政担合作担保方式或银担总对总模式进行融资,属高新技术企 业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向有关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 机构申请资金需求的,可给予一定年限且不超过贷款时点 1 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贴息。 (六)基金扶持 鼓励各县区、开发园区向市政府引导基金申请设立产业发 展引导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培 育企业上市。扶持基金可按约定回报适时退出,招商项目纳入 引导基金储备项目库。具体按照政府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执行。 (七)总部及研发机构扶持 鼓励企业在马鞍山设立总部、销售中心、各类研发机构等, 可给予企业初设奖励、财政贡献奖励、自建或租用办公场地补 助等。 (八)“一事一议”政策 各载体对符合主导产业,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 用,实行“一事一议”的重大项目,须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 (九)其他政策扶持 涉及招才引智、创新发展、企业运营、企业上市、外贸 进出口、仓储物流等方面扶持,按市级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 执行。 四、监督责任 各载体与投资方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应将所给的各项扶 持政策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销售收入、财政贡献、产业带动、 环保责任、项目实施进度等综合指标统筹考虑,实行双向约束, 依法合规兑现政策。同时,各载体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 履约监督,担负起监督责任,未按合同履行的,对已兑现的奖 励扶持要依法予以追回。 五、附则 1.本指导意见所列出的各项扶持奖励政策仅指在招商洽 谈中,根据投资方提出的不同要求,可有针对性地给予招商 项目优惠政策的类别,并非单个招商项目享有所有政策。 2.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指导意见中所列出 的各项扶持政策原则上由受益载体财政负责兑现,兑现时的 具体标准、时间节点、额度等由各受益载体按照招商引资合 同的约定执行。 3.各载体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自 的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4.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 1 年,由市投资促 进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马鞍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2021 年 1 月 26 日 马鞍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 年 1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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